原標題:三堂會審 | 濫用職權還是玩忽職守 從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唐鳳珍案說起
特邀嘉賓
羅 伍 北海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劉先良 北海市紀委監(jiān)委第五審查調查室副主任
鄔柱光 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
李文斌 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吳 遠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編者按
本案中,唐鳳珍對于王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實施相關市政道路建設一事疏于監(jiān)管,造成國家財政資金重大損失,該行為如何定性?唐鳳珍辯稱其不認識嚴某某,沒有與王某某合謀收受嚴某某的賄賂,辦理B土地使用權證書屬于依法履職,不構成受賄罪,如何看待該辯解?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唐鳳珍,女,2003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北海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
受賄罪。2011年至2019年,唐鳳珍利用擔任北海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審批、土地使用權競拍、資金撥付、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共計1006萬余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其中,2011年至2012年,唐鳳珍在擔任北海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接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處理)請托,在北海市海城區(qū)A城中村改造項目土地使用權預申請、項目競拍等方面為王某某提供幫助,使得王某某獲得A城中村改造項目及相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2012年至2019年,王某某為表示感謝以及繼續(xù)謀取關照,送給唐鳳珍共計693萬余元。
2012年,唐鳳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促成私營企業(yè)主謝某某出借5000萬元與王某某合作開發(fā)海城區(qū)A城中村改造項目,之后,謝某某在出借款項不到兩年時間內獲利2000萬元。2013年至2017年,謝某某為表示感謝以及謀取唐鳳珍的關照,送給唐鳳珍財物共計242萬余元。
2013年,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某某為辦理B土地使用權證書,通過王某某請托唐鳳珍幫忙。唐鳳珍接受王某某的轉請托并與王某某商定,由王某某向嚴某某收取50萬元,二人分贓。2013年11月,唐鳳珍幫助乙公司獲得B土地使用權證書。
玩忽職守罪。2012年10月,北海市國土資源局基于現(xiàn)實需要,與甲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政府撥款1.6億余元給甲公司,??钣糜贏城中村改造項目周邊市政道路及相關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逾期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2012年11月,唐鳳珍按照合同約定審批撥付了1.6億余元給甲公司。該公司僅完成了相關公共配套設施建設便將其余專項資金挪作他用,唐鳳珍對此疏于監(jiān)管,后在知悉相關市政道路逾期未建設的情況下,要求王某某盡快補建,但輕信王某某“等甲公司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盈利后立即補建”的承諾(王某某確實拿出了部分周轉資金用于A城中村改造項目小部分市政道路建設),未及時將上述情況上報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2018年,甲公司申請破產(chǎn)時仍未按照合同要求進行A城中村改造項目周邊市政道路建設,也未支付違約金。經(jīng)核算,因甲公司破產(chǎn)相關市政道路建設未能完成,最終造成1.24億余元國家財政資金損失。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7月7日,北海市紀委監(jiān)委對唐鳳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年7月8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2月12日,北海市監(jiān)委將唐鳳珍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移送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12月14日,經(jīng)北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北海市委批準,決定給予唐鳳珍開除黨籍處分;由北海市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2023年2月22日,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唐鳳珍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向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10月23日,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唐鳳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唐鳳珍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2024年5月30日,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唐鳳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本案中,唐鳳珍對于王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實施相關市政道路建設一事疏于監(jiān)管,造成國家財政資金重大損失,該行為如何定性?
劉先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屬于瀆職犯罪,規(guī)定在刑法同一條款中,犯罪主體都要求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客體上都對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侵害。但兩罪屬于不同罪名,有明顯區(qū)別。第一,在主觀方面上,通常認為濫用職權罪由故意構成,玩忽職守罪由過失構成。區(qū)分犯罪故意和過失需同時把握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有無認識以及認識程度如何,二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態(tài)度如何。如果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結果,仍故意而為之,則屬于濫用職權的故意心態(tài);如果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結果能夠避免,主觀上并不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則屬于玩忽職守的過失心態(tài)。第二,在客觀方面上,濫用職權罪一般表現(xiàn)為作為,強調對職權的濫用,而玩忽職守罪一般表現(xiàn)為不作為,強調對職責的懈怠。實踐中,濫用職權罪通常表現(xiàn)為行為人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玩忽職守罪通常表現(xiàn)為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中,不履行,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為;不正確履行,是指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職責規(guī)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過于自信而未能履行好職責的行為。
羅伍:本案中,從客觀方面上看,北海市國土資源局確因現(xiàn)實需要,與甲公司簽訂合同,合同內容合法合規(guī)。唐鳳珍基于職權,依照相關文件和合同約定,為甲公司審批撥付1.6億余元專項資金,系正常履行職責,不屬于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的行為,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且甲公司在獲得1.6億余元財政資金后,已將部分資金用于A城中村改造項目相關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唐鳳珍對于甲公司將其余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為后知后覺,在知悉后又因過于輕信王某某“等甲公司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盈利后立即補建”的承諾,未及時上報市政府,系不認真履行對撥付資金的監(jiān)管職責。
從主觀方面上看,唐鳳珍在知悉王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建設A城中村改造項目相關市政道路后,曾要求王某某盡快補建,在案證據(jù)證明,其本身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該筆專項資金損失。根據(jù)王某某供述,其雖然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但根據(jù)當時的市場預期,實施A城中村改造項目會有較大盈利,可以用于完成政府所要求的市政道路建設。其之后也拿出部分周轉資金用于A城中村改造項目小部分市政道路建設,但后續(xù)由于其在經(jīng)營中判斷失誤,資金鏈斷裂,造成公司破產(chǎn),最終無法完成政府要求的相關工程建設。根據(jù)唐鳳珍供述,其了解到王某某實施了A城中村改造項目相關公共配套設施建設,之后雖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但又完成了A城中村改造項目小部分市政道路建設,因此對于王某某的承諾過于輕信,未及時上報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最終造成1.24億余元國家財政資金損失。綜合主客觀因素,唐鳳珍上述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唐鳳珍辯稱其不認識嚴某某,沒有與王某某合謀并收受嚴某某的賄賂,辦理B土地使用權證書屬于依法履職,不構成受賄罪,如何看待該辯解?
鄔柱光:唐鳳珍上述辯解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檢察機關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唐鳳珍與嚴某某的關系如何,并不影響案件事實的定性。在該起事實中,王某某系中間人,其接受嚴某某的請托后,向唐鳳珍轉達了請托事項,并與唐鳳珍通謀分工合作,由王某某出面向嚴某某溝通受賄意圖并收取好處費50萬元,二人分贓。由此可見,唐鳳珍明知嚴某某有其職權范圍內的請托事項,并與王某某商議,由王某某出面收取好處費作為其利用職權幫助嚴某某的對價,且商定二人共同占有該好處費。唐鳳珍與王某某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二人構成共同受賄。
第二,唐鳳珍為嚴某某辦理B土地的使用權證書屬于依法履職,但該行為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其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可以是合法的正當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只要從中收取了財物,即侵犯了公權力的不可收買性和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綜上,唐鳳珍作為時任北海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應當履職盡責,依法開展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但其將公權力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利用土地使用權審批權限進行權錢交易,在此情況下,即使審批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是符合條件的,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
李文斌: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受賄罪關于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jù)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本案中,唐鳳珍與王某某的供述在請托事由、數(shù)額、時間、地點、具體經(jīng)過等細節(jié)方面均穩(wěn)定一致,并與行賄人嚴某某證言相印證,證實了唐鳳珍和王某某合謀,接受嚴某某關于辦理B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請托,二人相互配合,由王某某收受財物,唐鳳珍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嚴某某辦理B土地使用權證書,事后共同分贓。唐鳳珍與王某某構成受賄罪共犯。唐鳳珍對該起事實的辯解與全案證據(jù)矛盾、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足以采信,法院不予支持。
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唐鳳珍收受謝某某賄賂196萬元的事實證據(jù)不清,且唐鳳珍不具有索賄情節(jié),法院是否予以支持?二審法院為何調整對唐鳳珍的量刑?
吳遠:經(jīng)查,在北海市海城區(qū)A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唐鳳珍促成謝某某出借5000萬元與王某某合作開發(fā)該項目。之后,謝某某在出借款項不到兩年時間內從中獲利2000萬元。謝某某一方面為感謝唐鳳珍,并希望利用其職權督促王某某支付后續(xù)利息,另一方面也希望日后繼續(xù)獲得唐鳳珍的幫助,于2013年12月送給唐鳳珍價值共計46.9萬元的房產(chǎn)兩套。之后,唐鳳珍與謝某某商議,以借款收息名義收取好處費,謝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12月至2017年9月,唐鳳珍以收取借款利息的名義收受謝某某所送139萬元。2014年7月和2015年2月,唐鳳珍以急需用錢為由向謝某某要57萬元,謝某某表示同意。以上事實證據(jù)均能相互印證、形成閉環(huán)。綜上,唐鳳珍共計收受謝某某196萬元和價值46.9萬元的房產(chǎn)兩套,事實清晰、證據(jù)確實充分,因此對于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唐鳳珍收受謝某某賄賂196萬元的事實證據(jù)不清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經(jīng)二審認定,唐鳳珍以急需用錢為由向謝某某要57萬元時,二人已形成持續(xù)、穩(wěn)定的權錢交易關系,向謝某某要的57萬元并未超過謝某某的心理預期范圍,且相關證據(jù)證明,謝某某基于唐鳳珍的職權也希望與其拉近關系,不存在出于壓力、無奈、不情愿才交付財物的情形,因此不宜認定唐鳳珍構成索賄。綜上,二審法院對于辯護人所提唐鳳珍不具有索賄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支持。
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唐鳳珍收受王某某財物的行為已在受賄罪中予以評價,不應再將該部分行為作為玩忽職守罪中的“徇私舞弊”情節(jié)進行重復評價,故一審法院認定唐鳳珍犯玩忽職守罪并具有“徇私舞弊”情節(jié),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內判處唐鳳珍有期徒刑八年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并相應調整量刑,最終以唐鳳珍犯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與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記者 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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